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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所想到的
2013-11-22作者:未知来源:华商网-渭南特快

  华商网讯 自2002年4月份,冯建等人被招聘至潼关县金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星公司)工作。工作十年期间,金星公司未与冯建等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按法律规定为他们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2年9月份,金星公司发生整合重组,不论工作年限,一律以新员工对待,单方要求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且合同部分条款与法律规定有冲突。冯建等人则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要求金星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同年10月,冯建等人向潼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潼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金星公司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退换保证金、赔偿双倍工资、补缴各项社会保险金。同年12月25日,潼关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冯建等人的部分请求,后金星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书中的部分裁决。本院经审理后认为仲裁裁决与查明事实相符,裁决并无不当,原告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原告诉请。通过该案的审理,给我留下了一些思考:

  思考一: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

  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为仲裁、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充分依据,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都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但企业管理不规范的情况较为常见,劳动合同履行不规范,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企业没有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内部规章制度,已有的一些规定甚至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劳动法的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报酬、合同期限、"三金"缴纳等有关规定含糊其辞,有的故意回避应承担的义务,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用人单位直接不签订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则采取强硬态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在部分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存在大量事实劳动关系,使用劳动者的现象非常普遍,但在具体用工过程中,劳动者尤其是季节性、临时性的外地打工者,并未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对劳动工资、工作期限、福利报酬和劳动保障条件等,一般都是口头承诺,未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在实际劳动中就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易产生各种争议和纠纷。鉴于此,用人单位应从自身做起,规范用工行为。

  思考二: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法律规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对辖区内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实践中,由于立法的原因,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力相对较弱,强制性手段有限,在执法过程中对企业的惩处力度不够,对企业的威慑力不大,企业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劳动关系的利益化,使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劳动者则追求自身价值的最大实现,这势必使劳资双方在利益方面形成矛盾。一些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不重视职工的合法权益,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十分突出,造成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不和谐,并且这种矛盾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加速发展而有逐步增多的趋势。加之诸多企业的工会组织,没有完整的机构,监督力量不足,劳动者对工会的信任度下降,大量的劳动关系矛盾在企业内部得不到调解,最终引发劳动争议诉讼。即使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等事项,但案件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较多,用人单位不配合,社保部门无法办理,法律文书成了一纸空文。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法院、仲裁、劳动监察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经验,通报案件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分析劳动争议纠纷新动向,对涉及的疑难问题达成共识,找到解决问题的统一方案,形成化解纠纷的工作合力。综上,应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争议纠纷。

  思考三: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随着经济速度的加快,企业主体形式多样,用工形式也随之复杂化。对新出台的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提高用人单位法律意识,使新法律法规深入企业管理层,在用工之初就能自觉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对企业在合并、分立过程中,特别要妥善处理好劳动者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的链接工作,缩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辞职、辞退、工资、社会保险等切身利益方面的分歧,遇到纠纷,积极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主动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诉讼。

  思考四:加大劳动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罚力度。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始终处于略势地位,一旦发生纠纷,对立情绪较大。加之劳动争议纠纷呈多元化和复合性趋势,既有因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又有因工资报酬、保险、福利、医疗、工伤等待遇不能落实引起的争议,也有对辞职、辞退、开除等处理决定不服引发的争议;既有因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也有因雇佣劳务关系产生的纠纷。且在劳动争议中,往往不是单纯的上述情形,常常是交织在一起的,比如因辞职引发而争议还涉及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等问题。由于劳动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加之处罚力度受限,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眼前利益,有意拖延诉讼。即使劳动者最终胜诉,权益还是不能全面得到保护。一些企业不及时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劳动者自己又不能补缴,一场官司打下来,已错过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最佳时机,甚至使一些劳动者退休、失业、有病时不能领取各项费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鉴于此,我们呼吁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处罚力度,切实起到震慑作用。(通讯员 王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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