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实施5个有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2014-02-08作者:未知来源:陕驻沪办
今年1月起,新疆自治区正式实施5个有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办法》:分别为《自治区调解仲裁机构接待当事人管理办法》、《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立案管理办法》、《自治区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办法》、《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适用简易程序办法》。
其中,《自治区调解仲裁机构接待当事人管理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类调解组织和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待当事人;《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立案管理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员、书记员等相关工作人员;《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适用简易程序办法》中所指的简易程序是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争议案件过程中,采取有别于普通程序,依法在调解、审理、送达等方面实行的快捷处理程序。而《自治区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办法》主要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主要指申请人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案件。仲裁委员会自收到集体争议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集体劳动人事争议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集体劳动争议,将建立绿色通道,采取当日立案,快审、快结等措施,以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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