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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涉公交公司劳动争议案件迅猛增长 3年增5倍
2014-03-18作者:未知来源:深圳商报记者 包力 通讯员 吕静

   

  记者昨天从宝安法院了解到,近年来,涉公交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迅猛增长。以宝安法院受理的涉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公交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为例,从2011年6件、2012年21件攀升至2013年的35件,3年增幅近5倍。

  西部公交公司是取得公交特许经营权的公交服务公司单位,营运全市200多条公交线路,管理着上万名员工。宝安法院法官审理案件发现,2011年到2014年共涉及西部公交案件206宗,涉劳动争议的案件有70件。从这个数据上看,涉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占整个西部公交案件的近四成。从判决内容上看,主要是驾驶员等员工对西部公交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要求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纠纷。

  部分劳动合同条款不合法

  主审法官翻阅西部公交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发现,其中部分条款不合法。比如,根据合同规定,公司对员工单月罚款可以超出员工工资30%以上,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30%。此外,该合同中还存在重复处分员工违纪行为、对违纪员工采取解除劳动合同措施而不予经济补偿等内容,均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莫某是西部公交的一名驾驶员。2012年12月9日,在驾驶公交大巴的过程中与一辆电单车发生碰撞,造成驾驶员杨某以及电单车乘客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莫某负主要责任,西部公交先行为伤者垫付的医疗费为37000余元。

  西部公交根据与莫某签订的《驾驶员岗位责任书》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认为莫某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管理制度的行为。该条规定的主要内容为:如驾驶员发生责任交通事故或服务事故涉案金额累计达5万元的,取消各类评奖,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不予经济补偿

  2013年5月9日,西部公交以莫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管理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了与莫某的劳动关系。莫某不服,双方诉至宝安法院。

  宝安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时,应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不得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西部公交仅因发生事故即认定驾驶员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方解约,既不符合相关劳动法的立法原意,也不符合合理化管理的原则。最终,法院驳回西部公交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向莫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9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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