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工伤认定程序不合法不能以劳动纠纷提起诉讼
2014-03-21作者:未知来源:兵团新闻网
工人刘某系霍城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员工。2011年11月26日,刘某在霍城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页岩砖厂工作时,不慎摔伤。2012年11月13日,刘某向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13年1月4日作出工伤认定,但工伤认定决定没有证据证明已向用人单位霍城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送达。
2013年11月20日,经刘某申请,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霍城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刘某工伤待遇计72 082元。霍城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工伤认定程序不合法为由向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该案经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其作出工伤与否的认定是履行行政职能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霍城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现霍城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的受理范围。霍城垦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霍城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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