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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劳动争议 送你“维权锦囊”
2014-04-02作者:未知来源:中工网——《吉林工人报》

   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往往在稀里糊涂中就使自己的维权之路走进了一个死胡同。那么,作为普通劳动者如何借助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在此,法官为大家总结了四个“维权锦囊”。

  工资打白条 直接到法院起诉

  老李是一名外来打工者,2013年年初到苏州一建筑工地打工一直到8月份。期间老板陆续给老李发了一部分工资,剩下的6000多元工资打了一张欠条,上面写明未付的6000多元于2013年11月30日前付清。可到了年底,老板还是没有付钱的意思,老李着急了。一位老乡告诉老李,劳动争议案件要先去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可以到法院起诉。老李一听,打起了退堂鼓,为6000多元折腾一番复杂的法律程序对他来说着实不容易。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按照这一规定,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不涉及其他争议,可以凭借工资欠条直接诉讼要求给付工资,而不必先通过劳动仲裁程序。

  未经工伤鉴定私了 劳动者可反悔

  2013年2月,黄女士在上班时发生意外,右腿被机器压断。工伤鉴定之前,工厂负责人找到黄女士,以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12万元私了。后鉴定结果出来,黄女士残疾等级为八级。黄女士查阅了有关法律规定,认为工厂对自己的赔偿金太低,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工厂再次支付黄女士10万余元。

  法官说法:一些单位没有按照要求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往往利用劳动者希望尽快能够得到救助和补偿的心态积极与职工私了。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且私了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有关赔偿数额的条款。

  防炒鱿鱼 合同加入“特殊条款”

  黄先生本是一家大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某中小型化工企业向其开出“技术副总”的职位,并许以“2万元”以上的月薪。为防止该公司过河拆桥,黄先生提出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一条“赔偿金额不得低于三个月全额薪资加上服务自然年相同月数的全额薪资”。3年半后,公司将黄先生以莫须有的理由辞退。法院判决公司按照“特殊条款”约定的经济赔偿金赔偿给黄先生6.5个月的全额薪资。

  法官说法:对于高层次劳动者,尤其是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劳动者来说,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提前约定好经济赔偿金是对自身权益的有效保护。

  未签劳动合同 保存证据很重要

  2010年小胡到苏州一家具厂从事家具运送工作,口头与老板约定工资每日8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2月,小胡在运送家具时从货车上坠落受伤。为避免赔偿责任,家具厂提出小胡是厂里临时请来帮忙的。小胡工友因为还要继续在厂里上班不肯出面作证,小胡平时也没有注意保存签到单、工作证等有利证据。后几经周折,小胡找到事故发生时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笔录中老板明确承认小胡是自己的员工。结合其他证据,法院最终认定,该家具厂与小胡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现实中鉴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为保障发生纠纷后能顺利维权,劳动者在平时应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单、工作服等以后都可能在法庭上发挥重要的作用。 (汪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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