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伤职工定期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2015-10-1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14日,媒体从苏州市人社局获悉,苏州市工伤职工定期待遇标准正式进行调整。调整范围包括今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但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
据悉,苏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具体调整标准为:按照工伤等级看,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300元、290元、280元、270 元;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10%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苏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原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另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790元、2232元和1674元。值得一提的是,一至四级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若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的 10%,予以补足。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且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调整待遇所增加的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但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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