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新闻 > 正文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60日内出结论 管理办法9月1日实施
2016-07-2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21日,省人社厅公布了《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将从9月1日起实施。根据管理办法,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后,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专家组发现被鉴定人存在伤情尚未相对稳定需要延期进行鉴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对瘫痪等行动不便的被鉴定人,由其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上门进行鉴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鉴定结论、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