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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任性”要求员工加班,触碰法律底线
2017-02-2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加班不可怕。这是每一个参加工作的人都可能面临的问题。需要加班,可能是因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应当完成的工作任务,也可能因为遇到了临时性、突发性的事情需要处理等,这样的加班不可避免也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加班成了家常便饭,甚至成了公司的一项成文或者不成文的规章制度,就另当别论了。

  最近有消息曝出,某互联网企业以口头传达的方式要求全体员工都采用“996工作制”,并且所有的加班都不会有任何形式的补贴。所谓的“996工作制”是指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一周工作6天。消息一出迅速在互联网上掀起一番激烈讨论。事实上,实行类似制度的远不止这一家企业。

  制定规章制度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从上述法律条文的表述中,我们可以明确,企业可以制定本企业内部实行的任何规章制度,只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换言之,企业“有权”,但不可“任性”。

  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而“996工作制”下的劳动者,除去午休时间,每天工作达十一个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达到了六十六个小时,严重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

  虽然法律规定部分企业可以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四十四小时工时制”,但前提是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了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的例外情形,即当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但是,该互联网企业,其一没有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额外授权,其二所从事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也不在例外情形之列。

  严重超时加班已然违法,不支付加班费更是错上加错。该公司试图以“口头通知”的形式来强制推行“996工作制”,难逃规避法律之嫌。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口头通知也是公司管理的一种形式,不能因为它没有正式行文,就否定了它产生的实际拘束力。一旦发生诉讼纠纷,劳动者只要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就可以依法提出诉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有关部门要把广大劳动者的委屈放在心上,为弱势的劳动者撑腰,让践踏法律者付出应有的代价,积极主动作为,加大执法力度,还劳动者一个风清气正的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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