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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陷阱:试用期陷阱又添新花样
2017-03-1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近来发现极少数公司通过不断延长招聘信息有效期,招用新员工替代即将转正的员工以达到降低用人成本的目的,此种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有关权益。临汾市人才市场提醒广大求职者,用人单位通过延长招聘信息招”新人“换”旧人“,本质上还是玩着”试用期“陷阱的把戏。

  案例:

  吴先生,半年前应聘了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汽车驾驶员岗位。单位承诺3个月试用,试用月薪资为800元,转正后为1800元。经过面试后吴先生被单位录用,录用后发现该单位仍在外进行汽车驾驶员岗位的招聘工作。当吴先生按约定即将做满3个月,欣喜地以为可以转正时,却接到了单位的辞退通知,理由是招到了更合适的人。失业后的吴先生在查找新的招聘信息时,发现该单位仍然还在招聘汽车驾驶员。

  专家建议:

  一些用人单位变着法子延长招聘信息有效期,归根到底还是为了打求职者”试用期“的小算盘。”试用期“一满,这些用人单位便辞退先前招的求职者,用新招的代替。如此,循环往复。

  试用期,原本是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为了相互了解而协商约定的考察期限。“试用”是双向的,用人单位“试”求职者,求职者也“试”用人单位,谁不满意都可以说“拜拜”只因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整体就业形势趋紧,致使试用期成了用人单位的专利。少数恶意企业主甚至把试用期设置成敲诈求职者的陷阱,非法牟利的”黑心工具“。

  专家指出,“试用期陷阱”一般多发生在一些小型企业。非法的恶意的“试用陷阱”为什么能够屡屡得逞?首先是求职者对国家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不甚了解,一切都以企业经营者的说法为准,这是很危险的。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报酬权,月薪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使有的老板不愿意与试用工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也同样受法律保护。求职者明确了这些规定,也许就不大好蒙了。

  虽然法律同时规定:求职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求职者。求职者如果碰到类似的问题,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求助或举报,请求帮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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