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可免,合同却不可省
2011-05-1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近段时间,正值2011年大学生毕业的求职高峰。对于即将成为职场新人的大学生们来说,踏入职场的第一站就是劳动合法权益维权之战了,下面这个案例希望对大学生们有所启发。
试用也须订合同
案例:2010年6月15日,刚走出象牙塔的贾倩被一家公司录用。双方仅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贾倩虽觉不妥,但因公司明确告知,只有试用合格才签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也就没有过多计较。谁知贾倩在第二天即被摔伤,并用去6000余元医疗费用。公司随即否认与贾倩存在劳动关系,并以此拒绝赔偿。而贾倩要想获得赔偿至少得证明与之有着劳动关系,可她却无法提供证据。
解析: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仅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没有明确应否签订书面合同,但该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试用也属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亦指出:“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即用人单位应当首先明确是否录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约定试用期的前提,用人单位不得只约定试用期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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