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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履行义务 员工索赔被驳回
2011-09-2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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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晨(化名)系某医药有限公司的员工,与公司签订了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6月5日,被诉人某医药有限公司向申诉人周晨出具了内容为“周晨,原我公司员工,1999年5月15日入职我公司,于2007年5月27日离职,已结清人事与财务手续。自离职之日起,我公司与该员工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离职证明》。某医药有限公司将周晨的工资支付至合同期满。周晨将某医药公司诉至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近4万元。

  【案例评析】对于申诉人周晨要求某医药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周晨的劳动合同虽在履行期内解除,但公司已经将其工资支付到合同期满,已提前履行了劳动合同期限内所应负的义务,且申诉人周晨未能提供劳动合同解除后给其造成实质性损害的相关证据,因此,仲裁委对周晨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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