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判付1.2万元
2014年6月,卫某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自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了卫某的工作岗位为生产技术员,月工资6000元,该公司为卫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工作了一段时间后,该公司认为卫某不能胜任工作,于2015年3月16日直接向卫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解除了与卫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未支付给卫某任何经济补偿。后卫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
【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该公司在认为卫某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直接解除了与卫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该公司应按照卫某的工作年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12000元。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该案中,即使卫某不能胜任工作,该公司也应按照法律规定,对卫某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该公司需提前三十天或额外支付卫某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解除了与卫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往往因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履行自己的权利,而最终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解除权利,既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的权利行使,也有利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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