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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且恶意欠薪 用工单位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2016-04-1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在劳动关系中,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一些单位并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有较为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法遵守相关规定,将会付出较大代价。因此,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在超过一个月用工时,应当积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作为劳动者,在受到侵害时,也要拿起法律武器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4年7月20日,许昌市民王某到许昌某公司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虽然参加工作后王某按时考勤,遵守工作纪律,但从2014年12月起,公司便一直拖欠他的工资。王某多次催要,公司负责人都会说再等等就发放。

  就这样,王某在继续工作将近半年后,实在忍无可忍,便提出离职,并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支付拖欠自己5个月的工资共计1.5万元。

  由于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王某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公司除应支付其每月的双倍工资外,还应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王某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交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及失业保险金,王某一并诉求公司补交。

  庭审中,该公司辩称王某属于自动离职,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并称公司未为王某交纳社会保险,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结果

  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许昌某公司支付拖欠王某的工资,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需支付王某10个月的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自2014年7月起在该公司工作,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5年6月,王某因公司拖欠工资离职,双方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法院对王某要求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为王某提供劳动后仍拖欠5个月工资,故王某要求支付相应工资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公司应支付王某的双倍工资为:10个月工资每月为3000元,共计30000元。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此,公司应支付王某的经济补偿金为3000元。此外,公司应为王某补交自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及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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