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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值班和加班?
2011-02-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昨天是春节后第一天上班,互致问候的同时,也有人在谈论春节是在加班中度过的。

  按法律规定,春节有三天是法定假日,法定假日加班用人单位要给加班费,是日常工资的三倍,另外几天用人单位应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也是一个补偿吧。

  但是实际上却是有人有加班费,有人没有。比如说江苏的王师傅,他在政府机关从事司机工作已经有15年的时间,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他们单位要求一年365天都不离人,兔年春节,王师傅跟往常的每一年一样,大年初一没能陪着家人走亲访友。

  王师傅:(休息)三天,上班15年,每年都是这样的。

  记者:15年中有没有过加班费?

  王师傅:政府机关没有这个说法吧?

  记者:没有加班费?

  王师傅:对。

  记者:值班的主要工作是什么?呆着还是出去跑?

  王师傅:正常的时候是在办公室,比平时闲。

  同样,春节期间,在酒店工作的张师傅也没能陪在家人身边,甚至因为生意火爆,法定的7天假,他一天都没休得了,不过与王师傅不同的是,这翻番的加班费是一分不少。

  张师傅:春节不放假,都在上班。

  记者:工资怎么算?

  张师傅:大年三十、初一、初二,一天按三倍工资算,其他时间按两倍工资算。

  记者:酒店每个人都能得到这样的待遇吗?

  张师傅:都能得到。

  同样是上班,为什么一个人有加班费、一个人却没有加班费?节假日加班的工资标准究竟如何计算?就此问题,北京海淀法院助理法官胡高崇对《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加班”认定进行了解释,劳动者如何规避误区,更好地维权?

  春节期间,值班是不是加班?胡法官说,那要看值班是否从事和平时一样的劳动。

  胡高崇:有一个核心的观点就是他一定能提供正常的劳动,而在实践中有大量的物业员工、夜间值班的保安,可能在值班期间仅仅是一种巡视,或者短时间的劳动,值班者可以在值班期间休息,值班地点有可能也是有电视有床,能够睡觉,或者其他一些活动,这种值班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加班。

  还有一些二十四小时运营的单位,比如医院,春节期间工作属于加班吗?

  胡高崇:实践中,由于岗位不同,可能实行标准工时制,有可能实行不定时工时制,24小时运营的机构必然需要一些人,有可能晚上必须在岗位监守,它实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或者是特殊的工时制,他跟正常的8小时工时制不一样,只要是经过审批的,经过公示的,员工在劳动合同中也是约定了的,不管是法定节假日轮上了,还是晚上轮上了,也是不能认定为加班的。

  如果劳动者在值班期间所从事的工作与正常工作期间从事工作基本相同,应当视为其正常工作,按照加班来处理;对于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根据劳动的强度酌情确定加班的时间。

  这也就解释了王师傅上班却没有加班费的原因。关于劳动者假日期间加班的认定还有哪些误区?

  春节期间,为了工作,一些劳动者在除夕才坐上回老家的列车,或者为了初七上班,初六就出发了。路途的时间算加班吗?法官给出了否定的回答。

  胡高崇:这就涉及到加班的第二个核心内容,他要有实际工作内容,你正常工作还要为单位提供劳动,要是在路途上的时间就是任何劳动都没有提供的情况下认定为加班,显然对用人单位更加不公平。

  记者:除了春节之外,我们也有一些出差的情况,比如周六周日赶路,为了周一到另一个城市办事,也不算加班吗?

  胡高崇:一般而言不会被认定为加班的,前不久确实有这样一个案例,跟您说的这个情况相符,小刘是一家IT公司的员工,该公司周六晚上派他去上海,周五的晚上他坐火车回到了北京,工作期间不会提这个事情。不久,小刘辞职另谋高就,提起这样一个仲裁,公司肯定是不支付,因为按照惯例报销差旅费就可以了。到法院后,有一个证据,小刘在入职的时候认可了公司的这项规章制度,周六日按实际工作时间,不包括路途时间算加班工时,加班提供加班餐。小刘签字认可这个规定。法院最后驳回小刘诉讼请求,认为路途时间没有提供实际劳动,不能算做加班。

  尽管是春节,一些人因为节前工作没完成,节后要交工,不得不到单位加班,这样能要加班费吗?法官说,不能。

  胡高崇:一般而言,公司的规章制度中都会规定加班需要一个审批手续,加班必要,公司也认可的可以算加班,但是反过来说如果是你自己纯属自愿的行为或完不成工作任务而采取的行为,没有任何审批手续,那么就不会被认定为加班了。

  法官说,加班需要审批,可能会导致部分用人单位强迫员工从事没有审批的加班而逃避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但是从权利义务平衡的角度来讲,为了避免道德风险的出现,在没有更好的制度设计出现之前,上述制度设计仍是目前最为可行的。

  劳动者自己证明加班,没加班单位证明,是这样吗?法官提示,不是所有劳动争议案件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胡高崇:这些举证责任倒置仅仅适用于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除此之外,还是适用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劳动者在加班费争议中还是有举证责任,以为在追索加班费案件中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存在加班情形,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在加班过程中,劳动者到底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胡高崇法官提出了建议。

  胡高崇:保留加班证据,正确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完备的加班审批手续。比如,要履行申请、批准、确认等诸多环节。在履行这些手续的时候也是保存证据的好时机。比如,可以提供考勤表证明自己节假日出勤。劳动者完成对于自己加班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该提供证据证明足额支付(加班费),否则,用人单位会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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