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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调休抵消加班算违法吗
2016-05-1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2013年11月8日,郑某(原告)与南京某经纪公司(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至2016年11月7日,试用期六个月。

  2014年4月21日,郑某办理了转正手续并重新与被告签订合同至2017年3月31日。但工作期间,被告却没有为原告办理社保和缴费。

  2014年12月5日,原告以被告未缴纳社保为由书面向被告提出离职申请,并提出:要求原告补缴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的社会统筹保险。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11月9日至2014年11月28日的加班费23850元。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双倍经济赔偿金8500元,等。

  对此,被告不以为然,并坚称原告社保一直自行缴纳,未提交公司,缴纳不进去。而公司每周调休2天,不存在加班。原告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不存在解除合同的行为,故两倍赔偿不成立。

  本案是劳动者加班工资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较典型案例。

  双方存在争议之处:原告认为其每天工作时间从早上9点到晚上9点,中午休息2小时,双休日正常上班,每周一调休1天。被告不承认这样的上班时间,且坚称双休日和节假日上班,但会在一周的周一和周二进行调休。

  然而本案中,虽被告提交了书面考勤记录,但原告没有签字,被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平时延时加班工资为2400元/月(郑某工资)÷21.75(注:365天减去每年周末休息的104天双休日,平均到每个月就是21.75天上班天数)÷8×224天×150%(注:工作日加班费为1.5倍工资)=4634.5元;休息日加班工资为2400元/月÷21.75÷8×9小时×46天×200%(注:休息日加班费为2倍工资)=11420.7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2400元/月÷21.75×10天×300%(注: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为3倍工资)=3310.3元。

  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因原告过错导致未能为原告缴纳社保,且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系用人单位强制性义务,故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保已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办理结果]

  通过工会系统法律援助人员的不懈努力,法院判决结果为:1.被告南京某经纪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郑某2014年1月5日至2014年11月28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4634.5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1420.7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310.3元,合计19365.5元。2.被告南京某经纪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郑某经济补偿金3600元。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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