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检查假的规定2013
2013-10-2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核心内容:我国对产前检查假的规定是如何的呢?下文,劳动法网小编已经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如下:
第一、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
第二、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
第三、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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