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争议 > 假期待遇 > 正文
产前检查假的规定2013
2013-10-2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核心内容:我国对产前检查假的规定是如何的呢?下文,劳动法网小编已经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如下:

  第一、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

  第二、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

  第三、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推荐阅读:

  产前检查算入劳动时间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