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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休几天
2014-02-2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核心内容: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产假的?产假可以放多少天呢?下面,劳动法律网小编已经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供您参考。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女职工生育分为正产和小产,且都应给予休假。

  第一、女职工生产可享受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改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第二、女职工怀孕流产,即小产的;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三、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但对一些从事特殊职业的女职工,如教师、科技人员等产假正值值寒暑假的可否将工作假和产假合并计算,顺延休假时间,则需要根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各地对晚育者给予鼓励,可延长产假30—44天不等。夫妻不在一地工作的,给予男方一定天数的照顾假,待遇比照探亲假处理。

  第五、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一至二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定额工作量。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女职工产假期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工资照发。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不享受此类产假待遇,生育待遇应按计划生育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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