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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雇工同享年休假待遇
2015-10-2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温某于2010年1月1日与个体户廖某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3000元。2011年2月17日,因温某另有发展,遂申请辞职。2011年3月,温某与廖某结算工资时提出,其在2010年并未休过年休假,要求廖某给予相应补偿,但被拒绝,理由是其只是个体户,且在其要求下,温某也已同意不休年休假,而今温某又是自己主动提前辞职。因协商未果,双方引发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廖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按温某日工资的3倍向温某支付未休年休假的报酬1500元。

  法理解析——

  个体户的雇工也有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至于年休假的天数,可根据该条例第3条确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雇工主动提前辞职也应获得未休年休假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雇工同意不休年休假,不能成为个体户拒付补偿的理由。《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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