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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如何
2016-04-13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何女士2011年入职广东省阳江市某食品加工厂(以下简称“食品加工厂”)任生产工,2012年8月在休假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因在职期间食品加工厂未为何女士参加社会保险,其家属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向食品加工厂主张非因工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共计15个月工资。食品加工厂认为虽然没有为何女士参保,但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只承担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应该承担一次性救济金。

  【律师说法】

  广东郑律师、曾律师,两位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家属主张一次性救济金和丧葬费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非因工死亡家属要求企业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法律依据,应得到支持。

  另外,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对比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无规定一次性救济金,而广东省劳动厅1997年公布的粤劳薪(1997)115号《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因该规定与之后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相悖,且从效力等级上也不能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故本案不能适用《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也就是说非因工死亡将只能获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两项,共计9个月的待遇,另外6个月工资的一次性救济金标准将不用再支付了。这对于企业来说,可以说是减轻了不少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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