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旅游 不能替代年休假
2016-04-2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用人单位安排集体外出旅游属于奖励或福利,不能替代个人年休假的。
问:2004年8月,我大学刚毕业就进入某科技公司。去年,公司安排我和其他业绩出色的同事,共同参加了一次7天的出国游和一次5天的国内游。去年年底,我打算和女友外出旅游,遂向公司提出休年休假,结果被公司拒绝。其理由是:我已参加公司安排的12天集体旅游,无资格再休年休假。今年初,我离开了该公司,我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补偿么?
法律专家回复: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所以,你可以享受10天的年休假。用人单位安排集体外出旅游属于奖励或福利,不能替代个人年休假的。上述条例第5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你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的要求,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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