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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员的带薪年休假规定
2016-11-0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目前正在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都是针对普通员工,但是像船员这种不算做普通职工的,该如何修年假呢?

  一、船员的休假

  《船员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船员在带薪休假期间,船员所在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其不低于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二、军人的休假

  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20天;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30天;在常规动力舰艇、从事飞行工作的军官不论服现役多久,都是每年休假30天。

  另外未婚军官每年可以探望父母一次,有30天的假期;已婚军官不和父母住一起的,每两年探望父母一次,每次20天。

  还有,如果军官是在西藏地区或者其他还把3000米以上地区服现役的,不满20年每年休假60天,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2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每年的假期再增加10天。

  并且军人休假的实际不含往返的路途时间,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三、一些特殊情况没有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 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 上的;

  (六)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

  这些特殊情况年假安排的注意事项

  1、职工虽然依法应当享受寒暑假,但因单位原因导致其实际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当年度带薪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2、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该期限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确定,一般各地都有相应的规定。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的,不妨碍其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其停工留薪期超过带薪年休假时间为由剥夺其法定权利。

  3、处于产假期间的女职工,其在享受产假待遇的同时,仍然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不因其享受产假待遇而丧失。

  4、职工享受了当年度带薪年休假后又出现了不应当享受当年度带薪年休假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将其当年度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扣除,而是应当从下一年度的带薪年休假中扣除相应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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