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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与年假可以兼得吗
2016-11-0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012年9月,刘某应聘到某公司从事打字员,双方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刘某工资为1800元/月。到该公司工作前,刘某在A公司工作了9年。2014年8月,因合同期满,公司依法终止了刘某的劳动关系,并支付了经济补偿。此时,刘某向公司提出支付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655元。公司认为,2014年3月,刘某刚休完产假,且其产假天数远远超出了她的年休假天数,认为她不应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双方协商不成,产生了纠纷。

  ◎ 律师说法:

  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只有五种情况,即: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本案中,刘某的情况不属于上述五种情况。另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6条更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产假是针对女职工的一种特别规定,是一种特殊权利,而年休假是针对职工的一种普遍规定,是一种普遍权利。对女职工而言,不能因享受特殊规定权利而丧失普遍权利,即产假和年休假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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