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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企员工创业可停薪留职三年
2016-12-2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2014年起,江西省印发《关于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其中规定江西国企员工创业可以停薪留职三年,被怀疑超国民待遇。下文,是劳动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信息,供大家查看。

  今年起,如果江西省的国企员工想要创业,一份停职留岗的“三年之约”让他们没有了后顾之忧。经过单位批准后,职工可停职领办创办企业,3年期满职工可自行选择回原单位就业或停职继续创业。

  这是日前印发的江西省《关于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中的规定: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停职领办创办企业后,若3年内不再领办创办企业的允许回原单位工作;若3年期满,愿意继续领办创办企业的,则按辞职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进行经济补偿。经单位批准辞职的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该政策一出,议论纷纷。有人愤愤不平,质疑国企员工创业竟可享受“超国民待遇”;也有人拍手叫好,国企内聚集了大量优秀人才,该政策刺激有才能的员工扔掉“铁饭碗”,投身商海实现自身的价值。

  在微博上关于此条新闻的评论中,有不少人都提醒自己在国企工作的朋友关注。“是真的吗?小伙伴们快下海去吧”、“希望推广到其他省份”、“这对于身在国企却想创业的人是利好消息”等评论不时出现。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苏某某预测,该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刺激创业。

  “体制内单位集中了相当多的优秀人才,但因为不创业他们也能生活得不错,犯不着冒那么大风险。所以,要鼓励他们创业,就必须给他们一些合适的条件,降低他们创业的机会成本,这样从实际效果上看会有利于激活人才效率。”苏某某说。

  但苏某某也表示,“停职留岗的三年之约的规定没有任何进步意义”。他介绍,1983年,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在《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中就有类似规定,如今国有企业经过30年的改革,在用人方面已经市场化了,雇佣双方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铁饭碗已经打破了。

  “如果现在停薪留职再现,实际上是用人机制上的退步,因为它的潜在含义是国有企业的职工应该比民营企业员工享有更多的就业权益和保障。”苏​某某说。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研究员王某某也不赞成,他认为这项规定对国企员工的“特权”,“在企业工作就干活拿钱,想要创业就辞职创业,停岗留职会扰乱企业的用人体系”。

  “不能把停岗留职作为处理企业冗员的手段之一”,王某某认为这将会带来无穷后患,例如在分房问题上,离职创业员工看到福利好又返回国企,分房结束后又去创业,这会带来企业管理上的混乱。

  王某某介绍,此前国企采用停岗留职是因为人员过多,国企又支付不起辞退员工的费用,如今已经没有国企员工实施聘用制,根据企业需要聘用和辞退员工,并不存在赔付不起的情况。“不能利用国企的损失而帮助自己创业”。

  为此,媒体致电江西省统战部,一位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解释了出台政策的初衷。

  “这是鼓励扶持创业的一个具体政策,希望最大限度激发有条件创业的人的创业热情”。他称,《意见》是由统战部牵头,江西省工商业联合会、中小企业局、工信委联合起草,最终由省委、省政府发文的。

  该工作人员表示,“国企、事业单位的人也是创业的潜在力量,给予他们一些政策优惠,为他们解决后顾之忧,希望他们能起到引导作用,营造创业氛围”。这也是江西省发文的初衷。

  事实上,《意见》中针对国企员工只占一小部分,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留学归国人员等都在鼓励创业的对象范围内,《意见》中也写明了对他们实施优先落实促进就业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等政策。

  上述工作人员解释称,不同类型的人要有不同的扶持政策,相比较而言,对于国企员工的扶持“只能到这个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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