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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的待遇有哪些
2017-04-25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1998年10年21日《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时规定>》(冀人发[1998]296号)对病假期间生活的待遇作出了规定,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休病假的,应有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二、机关单位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制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的方可以恢复工作;两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五、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六、因公负伤人员在休养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七、因病已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八、工作人员为了休病假而开假证明和小病大养,对其要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要停发全部工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无故旷工不上班者,扣发旷工天数的全部工资。

  十、休病假期间的津贴补贴等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即职务津贴、校内津贴免发​;预发津贴、误餐费等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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