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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有哪些
2018-09-1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事实上,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都包含在劳动争议之中。那么,在法律上,究竟哪些不属于劳动争议呢?在遇到劳动争议的时候,要是想申请劳动仲裁的话,又应该注意些什么呢?下面劳动法律网小编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阐明。

  一、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有哪些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有哪些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二、申请劳动仲裁应该注意什么

  1、应注意写好申诉书。

  根据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身份事项,包括职工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单位、住址、职务,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申诉人应当将自己与被申诉人发生争议的原因、过程、希望如何处理等问题全面、准确、简练地写清;

  (3)证据和证人的姓名、住址,提供有关争议情况的各种证据和证人,务必确实充分;

  (4)申请日期。

  2、应注意申诉期限。

  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在规定的时效期内,当事人未提出书面申请的,时效届满后就不再有申请权,仲裁机构也不再受理。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60日期限而行使申诉权利的,仲裁机构可以受理。

  3、要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关于“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发生地的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但是,按规定应当由设区市的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除外。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当事人应当向职工当事人一方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要按规定的期限履行调解书或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对生效的调解书或裁决书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文至此,相信大家此时已经知道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有哪些了吧。对于这些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况,那么就不能申请进行劳动仲裁或提起劳动诉讼,此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以及诉讼等方式来进行处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劳动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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