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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2018-09-1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随着人们法制意识和观念不断增强,拖欠工资的事情越来越少。但,在部分领域由于各种情况复杂特殊,拖欠工资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当出现拖欠工资劳动争议是,人们应该会学会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切不可义气用事,以免触犯了刑法。下面劳动法律网小编通过对一个拖欠工资劳动争议的案例分析,为大家说明拖欠工资劳动争议解决的注意事项。

  一、案由

  2011年7月至12月,当事人农民工建筑工人陈XX在建筑工地从事建筑工作。2012年12月末,当事人陈XX因过年要回老家,工资款尚未结请,当事人陈XX要求老板给付所有工资12945元,为此发生争议。

拖欠工资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1、基本案情

  2011年7月份,当事人陈XX通过朋友介绍,来到对方当事人宋XX的建筑工地打工,一直在工地上干活,直到2011年12月份,对方当事人宋XX没有给付过工资,共拖欠工资12945元。期间当事人陈XX曾多次向对方当事人宋XX要工资,对方当事人宋XX却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当事人陈XX,后来对方当事人宋XX一再躲着当事人陈XX,消失不见。2011年12月24日,当事人陈XX通过朋友得知对方当事人宋XX的住处,便前往找对方当事人宋XX要工钱,结果对方当事人宋XX再次表示自己没有钱,以后再给付当事人陈XX工钱,当事人陈XX听了十分气愤,当即上前与对方当事人宋XX发生撕扯,对方当事人宋XX便报警,派出所将此案移交给建设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来协调处理,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处理。2、处理结果

  经建设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调解,于2011年12月31日达成如下协议:当事人陈XX与对方当事人宋XX就对方当事人宋XX拖欠工资引起的劳资纠纷一事,双方当事人相互道歉,并取得对方谅解。对方当事人宋XX于2012年1月3日支付当事人陈XX工资12945元。双方满意而归。

  二、启示

  对于如此愈演愈烈的严重的社会问题,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前者包括城务工的农民”后者包括各类用工的单位或雇主。因此“民工”进城务工后就是一个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形成的劳动关系中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全部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或雇主拖欠民工工资如同拖欠其他劳动者的工资一样是违法行为。

  劳动部颁布实施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工资支付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其中规定劳动者的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无故拖欠劳动者公司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以前,类似纠纷却让派出所和基层民警很为难。在派出所接报的110报警中,各类纠纷远远超过各类违法犯罪警情的报警量,这些面广量大的矛盾纠纷极大地牵扯了基层民警的时间和精力,不但影响了打击、防范、管理等公安主业的开展,而且绝大多数并非属于公安工作业务范围,处理稍有不慎,便会引起群众不满。“公调对接”:从字面上来讲,“公”是指公安机关,“调”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接”即是让专业的人民调解员与公安民警“合署办公”,搭建一个公安资源与社会资源有效整合的矛盾纠纷调解平台,调解委员会真正实现社会矛盾“大调解”的功效,不但让纠纷得以化解,避免了“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更为社会提供了可以讲理、诉苦的知心人,拉近了与群众的距离,得到社会群众的广泛认可。

  通过拖欠工资劳动争议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拖欠工资劳动争议,最好采取协商、协调、仲裁的方法,实在不行再诉诸行政、法律手段。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的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办法》还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案件受理费,劳动仲裁就是免费的。单位拖欠工资的,我们可以先问明情况,要求单位及时补发。如果仍然拖欠工资不发,我们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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