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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败诉率缘何90%以上
2010-07-3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2006年至2008年,江苏宜兴法院分别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7件、73件、253件,其中用人单位胜诉的案件分别仅6件、4件、23件,用人单位的败诉率均在90%以上。日前,宜兴法院针对这一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对策。

  一、主要原因

  1、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不严格依法用工。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政策随意性较强,忽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对涉及与劳动者建立、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等重大事项的,不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违反法律关于工时、工资、工伤等的强行性规定,不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情况时有发生,致使劳动者的职业保障难以落实。

  2、企业为降低成本,宁愿承担败诉风险。一些企业认为,如果完全依法进行劳动用工,生产成本将远远超出其实际承受能力,于是出于对成本最小化、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企业不惜承担败诉的风险,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意甚至恶意规避法律,违法用工,以此来获取最大利润。

  3、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维权成本大大降低。法律及司法解释从程序上作出了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 如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收费、诉讼每件交纳10元,在工资、加班时间等问题上将举证责任分配由用人单位承担,不仅降低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也降低了维权成本,使劳动者维权相对容易。

  二、对策

  1、加强劳动法制宣传,积极培育诚信企业。结合《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企业大力宣传合法用工、科学管理、诚信经营的优势所在,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使其明确“守法是最低成本,违法是最高成本”的利害关系,引导其走上“深化自律、以诚取信,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健康发展之路,营造“一人为本,和谐用工”的良好氛围,树立《劳动合同法》所倡导的合法用工劳资理念,实现劳资双赢。

  2、实行诉调对接机制,努力构建大调解网络。建立以法院、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和总工会为核心的,由各乡镇、园区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工会负责人、企业为特约联络员,以及由公安、工商等调解组织和部门参加的多元化劳动争议处理联动机构,实现优势互补,落实全面、全程调解原则,形成社会调解、工会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大调解网络,实现劳动争议的大调解、小裁决的纠纷处理格局,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重心前移,尽可能把矛盾化解在源头、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人双方的对抗性,使劳动争议处理融入到综合治理之中。

  3、加大劳动监察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大对劳动监察的执法力度,重点查处企业违法用工的行为,敦促其及时整改,合法用工。同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引导企业转变经营理念,帮助其弥补人事体制漏洞,规范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企业自我处理纠纷的能力。

  4、加强基层调研工作,打造和谐劳动市场。《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实施条例正式颁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原有的利益格局与力量对比产生重大变化,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屡屡败诉正是其在法院实际审判工作中的切实反映。为构建和维护公平、诚信的劳动力市场秩序,最高法院、人大和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入基层,加大调研力度,总结成功经验,有针对性地出台措施或采取灵活方式,着力实现劳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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