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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容易遭遇哪些难题呢?
2011-05-0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本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但是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就钻了试用期的空,肆意损害试用期员工的合法权益。那么,试用期员工容易遭遇哪些难题呢?

  1.不为试用期员工买社保

  《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应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保。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在医疗期内应有病假工资。但是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常以参加社保职工也要交钱、有员工不愿参保为由,不为员工参保。还有些单位规定,员工患病停工治疗的没有工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参加社会保险,既是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参保并将为劳动者办理参加社保手续和扣缴社保费的情况如实告知职工。

  如果合同中有“员工患病治疗就没有工资”之类的规定是违反规定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且约定的金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生死状”企图免责劳动安全和职业病

  一些单位没有明确告知劳动者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有些合同还规定,如果因为劳动者“操作不当或违章操作”,发生的工伤事故单位概不负责之类的“生死合同”条款。但其实劳动双方应约定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这种告知等义务是法定的、无条件的,不能等劳动者咨询才告知。

  至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的所谓“生死合同”条款,也是无效的。只要被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都要承担相应责任。这实际上在提醒用人单位,一定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从而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这对保障双方的利益都有极大的好处。用人单位还应根据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岗位,按规定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随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按照规定,合同变更要有书面通知合同内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但是一些用人单位规定,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无需劳动者同意。一些用人单位则仅仅发放空白的变更协议,然后强硬要求劳动者签名。

  但是按照法规内容和程序,凡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且,如果协商一致变更的,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徐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这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则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原用人单位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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