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工要躲防老板们的哪些暗箭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还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些其实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试用工要躲防老板们的哪些暗箭呢?
1.随意设立苛刻解除条件
一些企业因为担心“无固定期限合同”成为主流后,今后企业生产经营变化也没法调整人员,或对“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会无何奈何,于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很多强势条款,意图强化用人单位炒人的权利。
但其实用人单位的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如果劳动者有过错的,单位可以随时解约合同内容。又或者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再者出现法定情况,用人单位还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新《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放宽了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比如,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这些劳动者的明显过错,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躲避非法解雇经济补偿金
单位违法解约要给双倍赔偿合同内容:劳动者在一定情况下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是一些企业为将劳动者炒掉,又不想给予经济补偿,想出各种不提供正常工作条件等损招迫使劳动者辞职。
但是企业不能无理由炒人,这在现行法律法规也是很明确的。而强逼员工主动辞职,也同样行不通。当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或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或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劳动者都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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