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劳动者的权益于法不容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公民或者劳动者在生、老、病、死、伤残、失业时,从物质上给予的帮助制度。一个国家中的公民参加社会保障范围的大小是衡量其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保障体系,是关系国家长远发展、利国福民惠及子孙的一件大事。
然而,仍有一些法制观念淡薄的企业管理者忽视《劳动法》的贯彻执行,无故侵害劳动者的劳动保险权益。即:或不参加社会保险,或长期拖欠社会保障基金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得部分劳动者的劳动保险权益无法实现,部分劳动者的劳动保险权益被无缘无故地排斥在社会保障范围之外,带来了劳动关系不和谐,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直接引发了大量劳动保险争议案件。据了解,个别单位将不参加劳动保险当作录用与不录用工作人员的筹码,劳动者被这些单位招录时或者被录用期间,若要是有谁提出让单位承担给自己上保险的义务或针对不上保险这一违法行为举报时,单位要么不予录用,要么降低待遇。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劳动保险争议多发,约占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五分之一,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因个别企业忽视职工劳动保险权益,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及不按时缴纳劳动保险基金,侵害职工群体利益,引发劳动者集体上诉的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的稳定。笔者得知的一起涉及劳动保险问题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就颇具一定的典型性。
市某开发区一家工厂长期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1998年5月,该厂违法解除十余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其中包括数名在孕、产、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这些女工既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又影响到其再就业。职工不服,便诉至仲裁委员会。经调解,该厂同意为职工补发工资、补交社会保险及为在孕、产、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延续劳动合同。而仲裁送达调解书后,该企业对生效的调解书视而不见,拒绝执行。职工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强制执行,职工的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依照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才能在法定情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出现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参加社会保险及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享受不到社会保险待遇的。部分用人单位无故侵害劳动者保险权益,逃脱参加劳动保险的义务,实则是一种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制裁。
如何遏制侵害劳动保险权益的违法行为蔓延呢?笔者认为:一方面,离不开经常性的劳动普法宣传,使广大用人单位领导者及管理者增强法制观念,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及必要性,从而自觉地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另一方面,离不开经常性的劳动执法监督检查,加大对无故侵害劳动保险权益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及处罚力度;再一方面,就是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尤其是要强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劳动者对这一违法行为的举报意识,使违法行为无立足之地、无落脚之时。
现实中,部分劳动者对削减劳动者违法行为的举报存在顾虑,害怕打击报复。其实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该规定赋予了公民对违法行为申诉、控告的权利。另外,新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亦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也给予公民举报侵害劳动保险权利的违法行为以法律上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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