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经法院准予撤诉后原仲裁决定何时生效
我是某矿山企业的一名职工,因为体制问题及多年的经营管理不善,企业已停产二年,靠银行贷款度日。职工们有的下岗,有的提前退休。但是一些有技术的人员还留在企业,单位只发给生活费,我即是其中一员。1999年2月,我因家庭困难,生活窘迫,经单位同意南下深圳打工。今年8月,单位被另一企业兼并,企业进入正常的生产秩序。但是8月27日,单位通知我,因长期旷工,现予以除名。我一头雾水,自己南下打工是经单位同意的,不存在旷工事由,于是我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9月15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单位对我作出予以除名的决定是不合法的,必须撤销。单位不服,于9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10月12日,经人民法院调解,单位申请了撤诉。于是,我又回到了单位上班。10月15日,单位收到了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但到了发工资的时候,我发现8月、9月单位只发给我基本生活费,而不是全额工资。我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把单位的决定撤销了吗,既是已经撤销,单位就应当发给我全额工资啊?事后我到工资科询问,工资科的人也说不出个子丑寅卯,请问,我所在单位的做法对不对呢?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你所在的企业8月至9月只发给你基本生活费,而不是全额工资的做法是对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依法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另外,根据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法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收到法院裁定的日期是今年的10月12日,也就是说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从10月12日起生效,而不是原仲裁裁决的日期2001年9月15日或8月企业兼并之时。所以你的全额工资必须从2001年10月12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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