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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试一年打包走人
2011-10-2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现实中却有不少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声称过了试用期才签合同,违犯了《劳动法》,使劳动者的权益屡屡受损。

  王小姐是省城一家知名美容院的美容顾问,一年前,当她应聘到这家美容院时,该美容院老板称试用期满后就与她签合同。谁知,试用期一“试”就是一年。期间,因为是试用工,王小姐每月比别人少领二三百元的工资。最近,美容院以种种借口辞退了王小姐。满腹委屈的她欲找劳动部门投诉,却因为没签劳动合同缺乏有力证据而增加了维权的难度。

  与王小姐有相同境遇的打工者为数不少。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处有关人员介绍,这种以试用期为由,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或过了试用期才签合同的行为明显违犯了《劳动法》。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试用期应该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的内容之一。试用期长短也有限制,根据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一般说来,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像上述美容院那样与王小姐约定1年试用期的做法是违法的。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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