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劳动争议中的这些误区你知道吗?
每到年底,农民讨薪都会成为社会热议问题。包括《劳动法》在内的系列部门法对于劳动者保护有了很大的倾斜。各地法院在年底时也多为农民工讨薪问题开设“绿色通道”,保障农民工及时主张权利,拿到“血汗钱”回家过年。然而,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发现,这其中也有一些隐含的法律规定为大家所忽视。日前,怀柔法院法官结合该院审理的部分讨薪案例,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提醒大家在工作中遇到劳动争议时避免误区,妥善解决纠纷。
误区1
员工脚踏两只船
公司可拒赔工伤
张文是华昌物业管理公司的一名电工,双方存在正式劳动关系。在一次电路维修过程中,张文从梯子上摔落,身体多处受伤,相关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后来,华昌物业管理公司发现,张文还和当地新龙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由新龙物业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华昌物业管理公司认为,由于张文存在不诚信的双重劳动行为,自己不应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
法官说法
有种观点认为,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对劳动市场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可能导致劳动市场不诚信的道德示范。该种观点认为,如果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应只认定一重劳动关系。但是现实生活中,的确有诸多双重或多重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尤其在一些水电、装修、物业等行业更为普遍。此类行业中,劳动者一般处于较为劣势地位,一旦对于其双重用工身份不予认可,不但会影响正常的用工秩序,还有可能因为相互扯皮影响劳动者后续治疗问题。此类问题,司法机关一般不会武断认定劳动合同无效,从而免除用人单位提供工伤保险的义务。
当然,为了平衡双方利益,法院一般会根据劳动者过错程度赋予用工单位合同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可见,当劳动者在双重劳动关系中存在明显过错时,赋予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在劳动合同依法解除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然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不能免去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为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险的义务。本案中,对于华昌物业管理公司的抗辩,最终法官未予认可。
误区2
辞退返聘老员工
单位违反劳动法
董尚是某摄影公司的资深摄影师,在业界小有名气。退休后,单位没有合适人选代替,所以返聘其回单位工作。在工作中,由于和领导产生摩擦,董尚开始消极怠工,并在圈内散播一些单位负面信息。后来,摄影公司决定不再雇佣董尚工作,并停止了工资发放。董尚以单位违反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法》为由,将单位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董尚的劳动者身份是否被认定,直接关系到是否适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顾名思义,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但法律也无法做出事无巨细的规定,关于劳动者退休后返聘原单位工作的现象,相关劳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法官认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的认定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年龄因素和身体因素。在社会生活中也约定俗成了男60岁、女55岁基本要退休的社会共识。由此可以推定,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返聘此类人员,不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要求,不应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而成立民事雇佣关系,按照一般民事争议处理即可。所以本案不应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而应适用有关雇佣关系的民事法律。
误区3
工作岗位调整
单方可以任性
张页是北京某大型公司的销售部门副经理。工作期间,单位为开辟外地业务决定在南宁成立公司,派张页前往担任销售部经理。张页表示,自己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作地点设定为北京地区。自己已在北京成家立业,无法前往南宁胜任该职位。但是单位认为,单位章程中规定:“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劳动条件,劳动者应无条件服从。”张页对此不予认可,单位便对张页停职停薪。张页不服,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很多单位的内部规定中,均有类似于“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劳动条件,劳动者应无条件服从”这样的规定。用人单位据此单方变更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有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司法实践中,法院基本上会采取“有利劳动者”的单方变动有效的认定原则。即如果有利于劳动者的升职、加薪等行为,单位可以单方进行,而不利于或者可能不利于劳动者的岗位变动则需要协商。即使某些变动看上去有利于劳动者,如本案中的张页由副职转正,但是由于这种变更以劳动者丧失其它一些权利为代价,如家庭、工作机遇、发展前途等,所以此类变更仍应由双方协商,并且由单位承担其中产生的搬迁、居住、交通等额外成本。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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