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离职未交接造成损失员工要赔偿吗
一般辞职申请是需要提前一个月提出的,因为需要给公司一定的时间去招人并且员工做好了工作交接才能辞职,那么要是职工离职未交接造成损失员工要赔偿吗?
【案情简介】
a公司与员工张某订立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张某担任工程师岗位,负责a公司设计安装的工业设备调试工作。原本双方合作一直比较顺利。2015年5月,由于公司负责人调换,原来的企业工作思路改变,致使张某感到无法适应。2015年6月21日,在与公司新负责人因工作上的事发生争执后,张某于次日向公司递交一份辞职报告,并要求企业立即办理离职手续。公司表示不同意,拒绝当天办理辞职交接手续,要求其30天后办理,并照常上班完成目前其负责的一个工程项目。张某未予理会,之后再也未上班,更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公司未支付其6月份工资,同时公司为了完成原本由张某负责的工程,无奈花高价临时聘请了一位专业人员完成工作。
2015年8月份,a公司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张某承担临时聘请他人完成工作所支付的费用18000元。张某在收到开庭通知后,随即也向该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公司支付其6月份工资请求。仲裁委员会最后对此进行了合并审理。
仲裁庭认为,首先,张某未提前通知便擅自解除与a公司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a公司也对自己主张的请求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基于此,仲裁委支持了a公司的请求。其次,虽然张某行为违法,但是a公司不支付工资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所欠张某的工资应当补发。
【法律解读】
本案涉及劳动合同解除以及企业、员工如何规范遵守辞职程序等相关法律问题,对于企业有一定借鉴意义。
首先,对企业来说,规范的员工辞职程序,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根据该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关系,需经过法定程序方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果劳动者违反上述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完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劳动者赔偿。但是,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的损失很难量化,外加取证上的困难往往导致该条规定对企业的保护作用大大降低,所以这就要求企业在平时对于证据的获取和保留方面倍加注意。
其次,对劳动者来说,遵守法律规定的辞职程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样重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还是有必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才能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另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符合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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