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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址变更公司不给经济补偿怎么办
2016-10-2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有些公司因为经营或其他的问题而需要更换工作地址,而一些员工发现公司新的工作地址离家里太远了,不想要去就想要解除合同,并且获得相应的赔偿,但得到拒绝。那么,工作地址变更公司不给经济补偿怎么办?

  【案情简介】

  因工作地点变更,某超市6名员工拒不到岗,老板认为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属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报酬等待遇。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1日发布消息称,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6员工拿起法律武器,将老板告上法庭,终获法院支持。

  邓女士等6人自2007年1月1日开始,先后来到位于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新区中心地段的某平价超市上班。

  2013年7月26日,由于租赁的门面到期,老板将超市搬到离原超市10公里外的某街道场镇,并通知邓女士等6名超市员工8月1日到岗上班。

  8月1日,6名员工均没有到岗,老板再次通知6名员工8月3日前到超市报到,并告知如不按时报到,视为自动离职。

  8月3日,6名员工仍未到超市报到,并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报酬。

  老板认为,邓女士等6名员工不服从正常的工作安排,其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属自动离职行为,故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休年休假报酬等待遇。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老板支付6员工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报酬共计46129.68元。判决后,老板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等情况。本案中,原超市因门面租赁期满,需搬迁至其它地方继续经营,此种情形系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无法预料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超市老板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履行地点。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读】

  工作地址变更员工不同意的话,应该让单位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合同,单位支付你经济补偿。你本人千万别提出辞职。至于工作六天,不一定违法,要看你们周工作小时是否超过40小时。国定假日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当年法定年休假未休完,要额外给予两倍的工资。

  拖欠的工资:直接向公司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请求查处,这样比仲裁处理要快;

  拖欠的社保:向社保机构举报。

  于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可以在协商不成时提起劳动仲裁,但在仲裁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便于裁决生效后能够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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