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与船员之间存在哪些劳动关系?
2016-11-08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船员与传播之间存在多种不一样的劳动关系,可以是劳动关系也可以是劳务关系。船员分为自有船员和自由船员。这两种船员分别与不同的劳动合同相对人签订劳动合同。
1、自有船员与本公司之间存在的船员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仲裁前置,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2、自由船员直接与船舶所有人(公司)签订船员劳动合同,从而形成的劳动关系,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3、自由船员直接与船舶所有人(个人)签订船员劳务合同,从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不需要先经过仲裁,可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4、船员通过向服务机构申请,与该机构签订合同,再由该机构与船舶所有人签订合同,船员通过上述两个合同上船服务,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无直接的合同关系。
这种情况下船员与服务机构之间的纠纷需先经过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将船舶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则可不经过仲裁,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在劳动合同诉讼中提出船舶优先权请求,则可以不经过仲裁,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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