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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中劳动者个人有何权利和义务
2017-08-23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需要替其购买社会保险。而劳动者也要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查询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还有劳动者也要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义务。

  劳动者在社保中享受的权利

  1、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本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2、个人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3、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的义务

  1、缴费义务

  职工要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义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承担个人(或家庭)缴费义务;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承担个人(或家庭)缴费义务。

   2、登记义务

  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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