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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法律网对企业修改员工手册的十大建议(上)
2010-08-0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一、需走过民主制订程序

  什么是民主制订程序?原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的第一个司法解释,提出了这一概念,却没有明确相应的含义,导致这一概念没有起到实际的作用,此次〈〈劳动合同法〉〉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细化,即要求通过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的对话,总结他们的意见之后,再通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这一细化同时产生的问题在于,如何选举职工代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员工手册是否也需要走过同样的程序?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多次个职工代表参加或者参加者达到多大的比例才是有效的?参会者多大比例通过决议才是有效的?所有这些,目前还不具有操作性。

  在此情况下,企业通过自己的员工手册时,应该如何操作呢?

  最好的建议还是在2008年之前通过,因为毕竟此时,劳动合同法还没有生效,尚不需要按劳动合同法的民主制订程序的要求进行操作。而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之后,再进行制订的话,就需要期待相应的配套规定明确职工代表大会的问题之后,才实际具有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

  二、员工手册防范员工入职之前的风险

  首先需要了解员工入职之前的风险

  员工入职前,主要风险在于员工的身份真伪、学历真伪、身体健康情况、有无现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竞业禁止义务、是否存在保密义务等各种情况。

  其次,在员工手册中,规制防范方案。

  对不同的风险,应当有不同的防范措施。查询员工身份证信息真伪、学历真伪,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查询;对健康状况,可以通过体检得知,对是否解除,可以通过离职证明获知,对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和保密,可以通过询问和背景调查得知。而其中关于竞业禁止和保密这一块,目前企业认真去做的较少,主要原因还是在于缺乏相应的意识。

  除了实际的防范方案之外,员工手册能够做到的,主要还在于界定清楚员工入职之前,HR需要做的工作,以及这些工作需要完成的一个时间点,即以上工作,必须在员工实际入职之前做完,而不能在员工入职之后的一定期限内完成。否则,企业就存在风险。

  三、员工手册防范劳动合同风险

  员工入职具有特殊的意义,《劳动合同法》将入职的时间,作为了界定双方正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起点。所以这一时间,从今后将具有特殊的意义,会成为企业与员工劳动争议发生的一个起始点。

  对于这一时间,企业必须在员工手册中,要求HR们,在一个员工入职之前,就与员工签订好劳动合同。这是一种最妥当的方式。否则,如果不签劳动合同达到了一个月的时间,就会发生《劳动合同法》所说的双倍向员工支付工资的风险。

  同时,员工先入职再签合同,也会产生员工入职之后,不再积极配合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事宜,甚至会发生员工故意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事项,或者员工对劳动合同提出较多的修改意见,所有这些,都会给企业带来工作的不便。因此企业在员工手册中,要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较好地规制HR们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时间。

  同时,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还要区分首签与续签的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制。

  四、员工手册对试用期员工进行更好地管理

  试用期辞退员工,目前发生劳动争议的案件较少。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违法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就从目前的一倍变为了二倍甚至三倍,随着经济补偿金的成倍上升,利益会驱动试用期遭辞的员工,积极维权,这一点对企业试用期辞退员工的行为,增加了风险成为劳动争议案件的概率。而企业试用期辞退员工,一直以来,都是存在较大风险的。

  首先,多数企业认为,试用期可以随时辞退员工,这是一个十分错误的概念。

  一直以来,很多HR们认为,试用期作为员工,可以随时辞职,那么作为单位,也是可以随时辞退员工的。这一认识,是对法律的误读。实际上无论是当初的劳动法,还是目前的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辞退员工,都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即只有在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可以辞退员工。

  其次,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法律概念与HR们的人力资源概念的脱节,导致风险一直存在。

  不符合录用条件是一个法律的概念,在实际的HR管理中,这一概念并不是一个常用的概念。在实际的HR管理中,多数得到应用的是试用期对员工的考核以及考核结论是否合格这一常用术语。两者之间是否等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之下,就需要企业运用员工手册对这些近似概念进行疏理,将两者之间的关系界定清楚,才能避免类似风险。否则,一旦在概念模糊的情况下,仲裁或者法院将不符合录用条件等同于当初的招聘条件,企业的试用期辞退权利就等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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