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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员工行为必须于法有据
2016-04-1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法无授权不可违,对涉及公民个体财产、就业等权利的处分,既要取得法律的授权许可,更要取得执法的资格,这是最基本的法治原则

  近日,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提升企业形象,印发了《员工基本行为规范》,规定对员工就餐插队或留残渣等行为在第一次罚款100元并公开批评,在第二次罚款2000元并解聘;对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在工作场合或公共场所吸烟等行为,在第一次罚款500元,在第二次罚款2000元并解聘,并强制员工签订承诺书,员工对此强烈不满(11月22日央广网)。

  就餐插队、吃饭留残渣、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公共场所吸烟等不良行为,不但有损个人形象,也有违公共道德,对此予以规范,完全有必要。从这种意义上说,岱勒公司的初衷是好的,值得肯定。不过,动辄以强迫签订承诺书、罚款、解聘等极端手段予以强制推行,其做法不但有待商榷,而且这种奇葩手段,已是剑走偏锋,遭到员工强烈不满,自然也在情理之中。

  法无授权不可违,对涉及公民个体财产、就业等权利的处分,既要取得法律的授权许可,更要取得执法的资格,这是最基本的法治原则。岱勒公司作为企业,并非行政执法部门,显然不具备执法的主体资格,没有执法的权利,对员工的不良行为予以罚款处罚,明显僭越了法律的底线。即使岱勒公司具备执法的主体资格,对员工不良行为的罚款金额,也只能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在不超过月工资20%的范围内予以罚款,而该公司2000元的罚款上限,需要有1万元的月工资作为底线保障。岱勒公司明显没有给员工如此高的工资待遇,罚款2000元的依据又从何而来?总之,岱勒公司对员工的不良行为予以罚款处罚,于法无据,说其是违法乱作为,丝毫没有夸张。

  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岱勒公司要求员工签订的基本行为规范承诺书,其本质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需要与员工平等协商,在员工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后方可生效,但岱勒公司却强制性地要求员工签订承诺书,并以不签订就解聘为要挟,明显违背了平等自愿订立劳动合同和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典型的单方霸王合同,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员工对此完全可以不予理睬。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岱勒公司为规范员工不良行为而作出的种种处罚规定,不但于法无据,而且也违背了法律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属于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岱勒公司之所以明目张胆地有法不依,主要源自于法治意识的淡泊。尽管岱勒公司此举是为了提升企业形象,但在法治社会里,任何举措都不能与法律的硬性规定背道而驰,这是最基本的法治常识,须臾不能忘却。否则,即使看上去很美的举措,也只能招致适得其反的负面效果,于事无补。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对岱勒公司这种藐视法律的所谓提升企业形象的行为,劳动执法监察部门不能袖手旁观,任其胡作非为,必须以最严格的执法,让其在法治的轨道上循规蹈矩。另一方面,遭受岱勒公司违法行为伤害的所有员工,对此亦不能忍气吞声,要果断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唯有如此,类似所谓提升企业形象的奇葩违法之举,才能得到有效根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才不会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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