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建立规范的职工名册受行政处罚
2016-03-08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建立规范的职工名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微小企业对建立职工名册认识不高,认为建不建立名册、建立包括什么内容的名册应由企业自己作主,即使不建,也算不上什么违法。这种想法反映出了一些企业在用工管理、法律意识、社会责任等方面尚存在薄弱之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督促予以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建立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上述米业公司因拒不执行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限期改正指令,依法应当予以罚款。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3、《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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