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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手册、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投票、签字是否有效
2017-08-0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公司企业处理劳动关系,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时,必然涉及到公司的规则制度、员工手册等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作为公司制度的架构,是用人单位管理员工的依据和准绳。企业的员工手册及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行为准则,但内部规则是否应当公示,是否应当经过所有员工投票、签字才发生效力呢?如果需要公示,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律师意见:

  公司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是法定要求,主要方式主要由以下几种:

  一、会议或培训。如开会讨论,组织规章制度知识考试,组织培训等。同事保存会议或培训的记录,并让员工签字。

  二、本人签收。如发放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印刷文本,并让员工签字,说明已经收到并阅读相关规章制度,且愿意遵守。

  三、公示公告。在公司的公告栏或者单位网站上公告。

  四、电子邮件。向每位员工发送电子邮件告知。电子邮件并不适用所有企业,一是取证和保留证据都有局限,二是很多大型工厂或不发达地区的员工不具备人人使用个人邮箱或企业邮箱的条件。

  规章制度的发布主体肯定只能是公司,而不能是业务部门,即使是人力资源部也不合适。

  已通过的规章制度如果要修改,程序与规章制度的制订是一样的,也要经过民主协商和公示告知程序。

  法律规范:

  1.《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律师点评:

  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是劳动关系的基石,可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一并由劳动者签收与认可,公司也尽到了告知义务。为了避免员工手册或公司制度修订又要经过所有员工签字,企业可以在员工手册签收文件或者劳动合同承诺书中写明“乙方确认已收到甲方依法制定的下列规章制度文件,确认已经充分阅读并愿意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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