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解读
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针对问题: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尽的法律义务。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是用人单位在其工作场所进行危害告知的具体形式。警示告知能够引起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的重视,提高劳动者防范意识,进而提升其职业病危害防控能力。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存在隐瞒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往往导致劳动者未能按照法规标准要求进行作业或操作。本条规定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五条规定:“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八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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