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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适用法律错误”的职业病赔偿案
2015-10-1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2008年起,邓某和其他川籍农民工先后到宁夏石嘴山市天城公司、宁夏顺天公司等从事井下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没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邓某等人因身体不适于2011年前后陆续离开公司。2012年,邓某等人先后经医院诊断为不同等级的矽肺病。

  2012年6月起,为维护自身权益,在河北职业病维权公益律师王胜利和剑阁县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的维权小组的帮助下,前往宁夏石嘴山等地维权,被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仲裁请求。不服仲裁结果的农民工们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10月22日,一审法院支持了邓某等人要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部分诉讼请求。对方不服,上诉中院。而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邓某等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已超过法定时效,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的败诉让邓某等人陷入了绝境。随后,邓某等人向宁夏自治区高院申请再审。2013年7月,邓某和张某等人先后到四川省总工会寻求帮助,省总工会启动了农民工维权联动机制,帮助他们维权。

  2014年2月,石嘴山市人社局认定邓某等人的情况属于工伤。但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5月提起行政诉讼。3个月后,宁夏自治区高院作出(2013)宁民申字第297号裁定书,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指令石嘴山市中院再审此案。

  当年6月底,四川省总工会、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和媒体记者组成联合工作组,飞赴宁夏石嘴山市。几天里,工作组走访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人社局、安监局、煤监局等部门,并表明了四川省委、省总工会、省司法厅对此案的高度重视。最终,石嘴山市中院作出再审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邓某等农民工的赔偿得到圆满解决。

  点评

  本案之所以历时如此之长,主要原因在于邓某等人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确认劳动关系,难以直接提起工伤认定。而在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中,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分歧。邓某等人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属于确认之诉,在法律上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二审判决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上诉当属适用法律错误。

  在两审终审制的审判制度下,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对当事人权利造成了极大影响。最终,在四川省总工会与宁夏自治区总工会两地工会的极力推动中,案件才峰回路转。

  本案中工会的介入,兼具法律意义与社会意义。工会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出具了二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意见,向高院申请再审,最后高院通过审核启动再审程序,从而有效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依法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案子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目前,我国许多农民工到煤矿、石矿等厂区务工,几乎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且是在离开后才发现得了尘肺病,走上了维权之路。工会组织引导职工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既让尘肺病人在此过程中受到法律熏陶,找到正确的解决途径,又让尘肺病问题进入了公众视野,承担起了“娘家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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