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中毒可寻求职业病救济
2017-01-3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1999年,在某宾馆工作的杨同来因为长期浸泡在融合地毯清洁剂、去渍剂的冷水中工作,他患上了接触性皮炎,病情随即发展为双下肢行走困难。杨同来被诊断机构作出了非职业病的诊断,但他不服,向北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职业性慢性中度周围神经病(混合性有机溶剂所致)”。
可是,当时的职业病目录中,只将54种具体的化学物质中毒列入其中,而其他一些混合溶剂导致的慢性职业中毒则未被纳入,因此,杨同来难以进入职业病认定程序。杨同来申请仲裁,请求恢复劳动关系,但朝阳区仲裁院、法院以“目前我国尚缺乏混合化学物所引起的慢性中毒职业病目录”为由,驳回杨同来的请求。最终经调解,杨同来才获得一定的补偿。
点评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叶明欣指出,本案维权困难的主要原因,在于当时的职业病目录没有与混合有机溶剂对应的物质。可目前,因为工作中接触各种化学产品导致职业中毒的病例种类繁多,很难一一列举,且都对职工的健康造成了很大的威胁。随着《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职业性化学中毒分类中纳入了“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的开放性条款。这意味着,像杨同来一样的慢性职业中毒病人,都有望寻求职业病救济途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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