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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原因致病都是“职业病”?
2017-01-3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2013年,某建筑公司工人王某因高温突然晕倒,送附近医院被诊断为中暑。

  后来,王某提出了职业病认定申请,但是因为无法提供由具备职业病鉴定资质医院出具的职业性中暑证明,最终未能被认定为工伤。与高温作业下容易中暑相似,长期在低温环境下作业容易被冻伤。前不久,在工地值班的李先生发现自己面部、右手有些痛痒,经诊断为冻疮。那么上述两种情形能否认定为职业病呢?

  点评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唐向前律师向记者介绍,在现实中,两位劳动者在发生职业性中暑及冻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并非易事。其原因之一在于,中暑疾病本身是一种急症,发病时一般立即被送往医院,此后职工在指定医院申请职业病鉴定时,病症可能不易查明。而冻疮当时还未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在劳动者确诊为职业病的情况下,需要判断职业病是否是职业的危害造成的,需提供两个方面的证明,第一是检测到工作场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第二是劳动者曾经在该工作场所工作,与职业病的危害因素有过接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负有将可能的职业病危害告知劳动者的义务,并且要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但是在实际当中,由于不少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向劳动者隐瞒了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导致劳动者忽视了职业病的存在。

  同时,有的职业病有很长的潜伏期,在当时可能并没有明显的症状,以至于在很长时间之后,可能已经离职的情况下,因为症状的显现才意识到是职业病造成的危害。

  另外,在目前的职业病诊断中,仍有许多单位不配合劳动者出具其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主要就是为阻止劳动者对于职业病的鉴定,归根结底还是为了避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即使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鉴定机构仍然可以凭借其他相关信息,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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