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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所称工资总额
2010-08-0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总额。

  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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