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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小常识
2011-06-2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一、工伤

  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产生的伤亡和出差中的伤亡因工作相关,亦属于工伤。

  二、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三、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国际上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基本奉行“无责任补偿”原则,补偿直接经济损失的原则,保障与补偿相结合的原则,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四、职业病

  从广义上讲,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在其他的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的疾病。但在工伤保险中所称的职业病通常是指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类型。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睦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其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五、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

  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保险目的。它是政府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是在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负伤、致残、死亡后、对受害者或其遗属提供的医疗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伤保险的保险目的是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便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商业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具有保险与营利双重目的。虽然它能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的保障,却带有商业色彩,即商业保险公司设立该险种,是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工伤保险的实施方式是强制实施的,它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强制实施对象参加的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的。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愿投保,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并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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