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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范围
2011-06-2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工伤”是职业伤害的简称,主要指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一般而言,意外事故必须与从事工作或职业的时间和地点相关,而职业病必须与从事工作或职业的环境、接触有害有毒物质的标量和时间有关。 
    从各国情况看工伤保险的范围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扩大。在工伤补偿计划发展初期,计划范围只包括企业意外事故,以后发展到包括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
    1953年我国公布的《劳动者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作范围: 
    (1)由于执行日常工作及执行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2)在紧急情况下未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指定在而从事与企业有利的工作;(3)由于从事发明和技术改造工作。在贯彻实施中,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曾作过一些解释,把职工参加有组织的社会政治活动、支农劳动、民兵训练、抢险救灾、与坏人坏事作斗争以及乘单位班车上下班而发生的伤亡事故等,也按工伤处理。 
    1996年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及补偿标准作了重新规定。相对于50年的工伤保险政策而言是一次较大范围的调整,其中,工伤认定范围有所扩大,工伤待遇有了较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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