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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六大亮点
2011-06-2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亮点一、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  
       亮点二、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单位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亮点三、个人申请工伤时效为一年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亮点四、事实劳动关系证明视为工伤申请依据  
     《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亮点五、单位改制工伤保险责任应被“承继”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亮点六、提供虚假诊断证明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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