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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扩大参保对象范围
2017-02-2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广西修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扩大参保对象范围,两大补助金有了新标准。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下文简称《办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办法》对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工伤认定程序、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目前,广西参加工伤保险人数374万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52.12万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数为1.7万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4.2亿元。

  新修改的《办法》扩大了工伤保险参保对象范围,从“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展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同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该《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简称“两金”)制度是工伤保险待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比照国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增加的幅度提升了广西“两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两金”比原来增加两个月,七至十级增加一个月。《办法》规定,对于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实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采取距离退休年龄的不同逐年递减的计发办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不足2~5年的,分别按照全额的60%、70%、80%、9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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